杏彩体育:全国婚礼宴会15大典型诉讼案例

时间:2024-12-23 07:56:04 来源:杏彩体育APP下载 作者:杏彩体育官网入口 阅读:1

  在经营过程中,总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和事,最担心的就是卷进说不清道不明的纠纷甚至官司中去。希望通过了解诉讼案例背后,最大限度避免踩坑。

  结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总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和事,尤其在客诉客怨版块,会耗费极大的人力财力去协调解决。

  一来是提醒,二来是前车之鉴。希望大家在各环节中,避免出现类似的问题,以及在遇到问题后,明白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方在经营的餐馆门头、店招、菜单、宣传单页等上都突出使用与A酒店持有的商标近似的相关标志,且店内装修风格也高度相似。

  最终,法院认为,B酒店具有明显的攀附故意及混淆恶意,要求B酒店立即停止侵害A酒店相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新人表示在婚礼当天的仪式上,原本用来播放新人在幸福时刻记录下的视频、照片的两块显示屏,不时穿插婚庆服务部的商业广告。

  最终的婚礼效果令新人和派派公司都十分满意。派派公司还特意进行了广泛宣传,并将这场婚礼效果图取名《庄严之境》,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而后续这场相似如“孪生兄弟”般的婚礼竟是由当时参与小蒋婚礼布景的小寒(化名)、小丽(化名)所筹办!

  最终,法院认定,派派公司拥有《庄严之境》著作权;小寒和小丽侵犯了派派公司对《庄严之境》的著作权。

  新人委托某婚礼策划馆提供婚庆服务,并支付了婚礼场地布置费35000元。为了给未婚妻一个浪漫刻骨铭心的婚礼,新郎对婚礼的布置现场亲力亲为,并融入了很多个人创意。

  得闻自己的婚宴场景布置被以5000元价格卖给了另一家婚庆传媒文化公司,而婚庆传媒公司又以27000元价格向其他新人出售。两人在与某婚礼策划馆沟通无果后,将婚礼策划馆和婚庆传媒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婚礼现场布置或对婚礼的美好回忆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或人格权益范畴,原告以被告某婚礼策划馆将婚礼现场布置出售给某传媒公司侵犯其人格权为由,要求被告某婚礼策划馆赔礼道歉,返还婚礼场地布置费用30000元,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20000元,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某传媒公司经被告某婚礼策划馆同意使用了婚礼现场布置,与原告不存在法律关系,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权,故原告要求被告某传媒公司支付原告出售婚礼布置服务费所得27000元(包含其他服务费用),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婚礼现场布置有原告的付出和设想,如将舞台设置成异型等,被告某婚礼策划馆未与原告商量擅自将婚礼现场布置给被告某传媒公司使用,显然不妥,法院酌情判令被告某婚礼策划馆支付原告2000元。

  A工作室经营者陈某向新人表示,所收取的16万婚庆服务款均在合伙人王某处,公司无力垫付资金提供服务,并表示同意退还定金5000元,但其余款项新人应向王某索要。

  王某却表示,其仅是A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并非合同当事人,新人只能向A工作室索要剩余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新人所交纳的服务费中,虽有16万元直接为王某所收取,但是,王某系以A工作室人员身份收取,该部分债务仍为A工作室债务,对外应以A工作室及合伙人财产承担。

  对于王某个人最终应负担的债务比例属合伙人内部事务,可由合伙人另行主张,对于陈某主张上述16万元由王某个人单独承担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崇川法院一审判决A工作室、经营者陈某、王某共同返还婚礼服务费16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2021年1月,李某某委托广元某婚礼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子结婚提供婚礼服务,约定服务费38000元。李某某先行支付定金5000元,约定婚礼服务完毕后支付尾款33000元。

  事后,李某某要求增加地毯及气球,产生服务费500元。该公司按约定提供婚礼服务后,李某某却拖欠尾款33500元并拒绝支付,该公司无奈将李某某诉至法院。

  11月8日,在利州区人民法院主持下,李某某与该婚礼服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定于1个月内付清服务费33500元。但期限届满后,李某某仍旧未支付。

  次年3月16日,利州区人民法院根据该公司申请,对该案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对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支付义务,李某某不予理睬。

  直至5月15日,李某某才通过手机云支付功能将服务费尾款及利息共计35400元支付给婚庆公司。

  因为对婚纱照的拍摄效果和精修片不满意,加上微信里和影楼老板的沟通又不畅,新娘一气之下在微信里骂了老板一顿,还在朋友圈发布了辱骂影楼的话。

  影楼于是诉至临安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在微信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维权支出等损失。

  法庭查明王小姐确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不当言论,并对“我的朋友圈我做主”的观点进行了普法解释,特别说明超越事实根据的辱骂行为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哪怕是在“朋友圈”这样的网络平台,同样适用网络侵权责任和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经过沟通,王小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事件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当庭书面道歉。影楼老板见王小姐态度改变,愿意接受其道歉,同意尽快交付婚纱照全部成品并放弃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新人提前9个月与酒店签订《婚宴合同》预定婚宴。然而在婚礼前一个多月,新人再次与酒店确认婚宴地点及日期时,却被告知由于酒店工作人员失误,未能成功预订当天的婚宴场地。

  新人诉至法院,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婚宴费用损失、婚庆费用损失、婚宴请帖费用损、交通费用损失、房费差价损失、律师费共计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酒店疏忽导致新人未能成功预订婚宴,构成违约,有权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酒店返还双倍定金25728元,预付款7136元,婚宴费用损失9800元,婚宴请帖费用损失536.4元。

  宁波一对新人在举行婚礼时,却发现婚庆公司布置的现场出现了诸多失误:新娘的名字写错,吊顶高度比预期降低30公分,导致舞台效果无法呈现,新郎更是边走边撞灯带……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婚庆公司返还场地布置费1.3万元,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山东青岛53岁的男子尹平参加婚宴,吃腰花时狼吞虎咽被噎到,猛喝一口酒后吞下,酒后食物返流窒息而死。事后,其子女找到新人和酒店,要求赔偿29万余元。

  据悉,婚宴安排的是晚上,19时以后宾客开始陆续离开,当时酒醉的尹平倒在二楼沙发上无人发现,一直到晚上23时许,酒店保安例行巡逻,才发现沙发上躺着一个人。

  经尸体鉴定,尹平没有中毒迹象,属于窒息死亡。他酒后呕吐导致食物返流并堵塞气道,最终不幸身亡。

  于是尹平家人一纸诉状,将新婚夫妇和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9万余元。

  经过审理后,法院判定,尹平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尹平也是如此,他要为自身安全负主责。

  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其中的客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客人在店内摔倒身亡、触电死亡,酒店需要担责毫无疑问,本案则比较特殊。

  虽然尹平死亡,自己需负主责,但酒店在长达5个小时的时间里,没有及时发现躺在公共区域的尹平,并导致其错过救治时机,也有一定过错,因此需承担15%的责任。

  唐娟夫妇作为喜宴组织者,对尹平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道义,应给予适当补偿,属于侵权责任的特殊模式。

  婚礼当天,在婚庆公司播放婚纱照的大屏幕上,跳出了不堪入目的视频,持续时间长达半分钟,宾客一片哗然、惊愕。

  在新人亲友出面制止后,婚庆公司负责人关闭了视频。但随后不久,视频再次跳出占据大屏幕,后被再次制止。

  新人将婚庆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婚庆公司按约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4000元。

  据了解,婚礼正在进行时,司仪旁白的背景音乐变成了嘈杂的讲话声、喧哗声。更令人震惊的是,当司仪宣布双方父母登台时,背景音乐中又夹杂着女子的哭声。整个事故持续了1分30秒之久。

  事后,新人将司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鉴于之后婚礼继续进行,被告也完成了司仪服务,法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0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宴会前一天,某酒店所在地供电局发布了第二天的停电信息,某酒店知悉停电信息,并做启用酒店备用发电设备的准备。

  然而在婚礼举办过程中,酒店的发电机出现故障,婚礼礼仪中断,酒店及时点燃蜡烛应急,但宾客因为停电后,酒店光线不好,相继离开,婚礼仪式也草草收场。

  婚礼当天下午,新人与婚庆公司到酒店彩排,才发现酒店大屏无法正常使用,为此婚庆公司紧急外调大屏进行调试。

  另外,直至婚礼开始前新人迎宾时,酒店的热空调也没有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