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彩体育:应急管理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
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告知承诺制度。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将办事程序由先检查后发证调整为先发证后核查,由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行政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处罚。
二、规范告知承诺流程。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政务服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附件1),并向社会公开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范围、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告知承诺流程包含申请、受理及许可、现场核查3个步骤。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2)文本,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在领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0日)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予以受理的,直接办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证》,并在线送达;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对承诺已经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许可证即可投入使用、营业;对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许可条件的,在达到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核查规则(试行)》(附件3)进行现场核查,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判定。其中,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消防安全许可条件的,自作出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申请人承诺在领证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0日)具备许可条件的,自其承诺日期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对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单位(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要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许可,并责令停止使用、营业。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相关消防救援总队要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告知承诺制改革按期推行。有关消防救援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告知承诺制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对基层一线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和消防业务受理窗口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统一执行标准,细化审查要求,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要加强对申请单位的指导帮扶和技术服务,提高企业、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要加强对告知承诺制改革推进情况的跟踪了解和检查指导,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严防消防安全风险。
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合法手续。
(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四)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场所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责任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鼓励大型公众聚集场所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应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应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七)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除应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还应明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内外部装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电气线路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点详见附件〔1〕)。当消防技术标准进行修订,本消防技术标准要点与消防技术标准不一致时,以颁布的消防技术标准为准。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要点详见附件〔2〕),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本标准所列要点为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具有普遍性的规定,除本要点外,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其他具体防火要求详见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采取特殊消防设计时,其防火要求可按特殊消防设计确定的相关技术措施执行。
1.为防止着火建筑的火势向相邻建筑蔓延,两幢高层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两幢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包括高层建筑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建筑周边扩建附属用房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两幢建筑之间不应存在扩建屋顶、雨棚、围栏,堆放可燃物,设置封闭连廊等改变或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况。
1.为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2.消防车道路面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停车泊位、路桩、隔离墩、地锁等障碍物,并设有“严禁占用”等标志。
3.消防车道两侧、上方不应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作业的电力设施、架空管线、广告牌、围墙、栅栏、树木等障碍物。
1.为满足扑救建筑火灾和救助建筑中遇困人员需要,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2.为方便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建筑内部实施灭火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位置,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间距不宜大于20m,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3.为使消防救援人员能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直通室外的楼梯或者直通楼梯间的入口不应被占用、堵塞、封闭,并应设有警示标志。
4.不应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改变用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2.为避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众聚集场所内严禁附设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
4.液化石油气火灾危险性大,为防止燃气积聚在室内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娱乐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5.为减少气体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因素,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7.冷库应设置在地上,确需设在地下时,只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冷库的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采用难燃材料时应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应采取金属管保护。
1.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耐火性能较低,商店建筑采用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
2.为便于人员快速疏散,营业厅设置在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3.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灾扑救,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4.商店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儿童的行为能力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2.为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剧院、电影院和礼堂内人员通常集中精力于观演等某件事情中,对周围火灾难以及时知情,在疏散时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存在混合的情况。因此,要采用防火隔墙将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分隔,疏散楼梯尽量独立设置,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3.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且观众厅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为方便灭火救援和人员安全疏散,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4.设置在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